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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民政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7-02-27 13:14:10

城市居民申请低保程序

1、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户主工作关系隶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向兵团有关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义务为本单位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2、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后,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张榜公布后,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3、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当批准其享受全额或者差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是有非维持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微机、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二是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三是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四是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拒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拒不劳务输出,距不定期报到的人员;五是拒绝配合社区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六是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七是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八是放弃法定赡养费、抚养费和其它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九是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由其张榜公布后,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

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即:有银行、邮局代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之月的下月起计发。

主管单位:巩留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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