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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行政复议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7-02-27 13:16:32

行政复议程序:

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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