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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困扰四邻《物权法》实施遭遇挑战
作者:刘诺亚 稿件来源:新疆日报 发布时间: 2008-08-28 10:05:30
等电梯一等10多分钟,晚上经常遭遇醉汉敲门……自从对门搬来一家公司后,郑先生的生活就经常受到“骚扰”。

郑先生家住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一小区。和他有同样苦恼的居民为数不少,原因都是所在小区住宅里开办公司、小旅馆、美容院等,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甚至带来安全隐患。

郑先生翻开去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说:“法律规定,‘住改商’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从来没人找我谈过此事,征询过意见。”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住改商”须邻居同意的规定,实际上成了一句空话。

经营单位在小区扎堆8月8日,记者来到乌市扬子江路的一个大型小区,只见小旅馆、公司的招牌随处可见。小区东一区一栋小高层,仅从招牌看,这栋楼内有3家旅馆、1家足道按摩馆。

一位刘姓居民告诉记者,楼内不挂牌的美容院、宾馆、公司还有多家。李勇住在东二区11号楼,楼上就是家公司。李勇说,每天早晨上班时,电梯被公司人员挤得满满的;遇到他们运货,那就别想乘电梯了。

采访中记者发现,在乌鲁木齐,“住改商”问题主要出现在市区繁华地段的住宅小区,如红十月、嘉和园、幸福花园、汇芙园、南湖一期等。小区内经营单位规模相对较小,以经营装饰、电脑、美容、广告者居多。他们之所以选择小区,是为了方便开拓客源,就近上门服务。

一家公司的负责人说,写字楼成本太高,住宅小区租金要便宜得多。除了成本、客源等因素外,还因为小区相对隐蔽,可以不用办理相关手续。

谁来管理“住改商”?

面对“住改商”现象,小区居民、物业公司既头疼又无奈。虽然《物权法》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该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是几乎所有受访居民都没有接到过“公司邻居”的询问。

社区居民说,他们和公司出现矛盾,一般都是向物业公司反映,但大多得不到解决。对此,物业公司也是一肚子苦水。日月星光小区物业管理中心一位负责人说,由于没有管理权,居民和公司发生矛盾,他们也只能进行协调。

那么,谁来管理“住改商”呢?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去年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规定,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须取得经营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

通知下发后,乌市工商部门即照章执行。头屯河区工商分局一位工作人员说,如果“住改商”公司拿不到上述证明,他们将不予办理手续。

新规执行需完善和细化

乌市天山区东门街道办事处日光社区居委会书记孙惠敏无奈地说,在小区业主的投诉中,反映“住改商”扰民的问题比较多。“我们能做的也就是进行协调。对于一些严重扰民以及带来安全隐患的公司,我们不会给其开具相关证明,但是一些公司在《物权法》出台前就已经开办,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也无可奈何。”

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欣分析说,究竟什么是《物权法》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业主”?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的标准是什么?如何保证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这些问题在《物权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中都没有提到和解释。《物权法》关于“住改商”的规定以及工商总局下发的通知,从法律的角度讲没有问题,但从目前执行操作的角度来看,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完)(责任编辑: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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