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巩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巩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并于2021年9月28日举行公开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于2021年9月29日至2021年10月13日面向社会公示,现已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完成对《规划》的修改工作,正式向社会公布,特此公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1月15日
《巩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巩留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域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农村网格、城区网格、兵团网格。
二级网格在一级网格内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村组(连队)、乡镇(团场)行政中心、居民区、商住区、商业区、城乡结合部、特定区域。
第五条 依据本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常住人口数、各小区住户数为基础数据,确定二级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一)村组(连队)、乡镇(团场)行政中心。村组(连队)网格按照每60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1200人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1200人以上的,每增加6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8个。乡镇(团场)行政中心网格按照每20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400人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400人以上的,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零售点。
(二)居民区、商住区。居民区网格按照每20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400人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400人以上的,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零售点。商住区网格按照人口数每5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100人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100人以上的,每增加50人增设1个零售点。城区网格居民区、商住区,兵团网格居民区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三)商业区(即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按照固定门店数每50店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100店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最多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商业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四)城乡结合部。县城周边与乡镇接壤的居民聚居平房区域,按照人口数每40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800人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800人以上的,每增加400人增设1个零售点。
(五)特定区域。客运站按照日均客流量设置零售点。日均客流量每超过10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最多设置零售点不超过7个。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旅游景区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游客服务中心;
(二)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30%,间距放宽50%。
(一)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退出的零售点,持证人一年内重新择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品牌连锁经营的超市、便利店(门店数量等于或大于50家);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经营场所;
(六)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其他情形,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100米(100米是指在不违反交通规则或能够无障碍通过的前提下,对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范围内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途径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经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或者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商品展卖场所的商业楼宇;
(十二)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出入口100米距离范围内已设置零售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条 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超过上年度末本县同类型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的5%。
第十一条 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巩留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巩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