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自治区政府网 伊犁州政府网 欢迎访问新疆巩留县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无障碍|
 
 首页  |  走进巩留  |  新闻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通知公告 >>正文
  通知公告
巩留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权责清单(2022年版)
2023-08-01 11:43   宣传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核发(零售业务)
行政许可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二十三项: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
    第九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三)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巩留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意识形态工作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的审批的许可。 负责自治区印刷发行业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关于印刷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规则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电影放映经营单位许可
行政许可 【法规】《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巩留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意识形态工作科 县市区级 负责行政区域内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许可。 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负责与有关电影机构和组织进行联系。承办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合作与交流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
行政许可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第十五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巩留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意识形态工作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 负责权限内印刷发行业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关于印刷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登记程序等内容;主动公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登记,提高办事效率。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下级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例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返璞归真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时限内登记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登记的;
3.在登记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关闭窗口
 

开办单位:巩留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巩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承办:巩留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巩留县人民政府行政楼三楼

联系电话:0999-8682004 邮编:835400 网站标识:6540240001 技术支持:

新ICP备19001402号-1 新公安网备6540240265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