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公示。
一、公示车辆信息
本次公示的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共计106辆(其中:7—9小型客车4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102辆),详细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码、姓名、强制报废日期等),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二、相关要求
(一)办理注销登记:请机动车所有人自本公示发布之日(8月26日)起90日内,将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机动车回收证明到巩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逾期后果:明确公告期满后未办理的,将强制注销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警示驾驶报废车上路处罚措施。
(三)严禁上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其他事项
(一)如机动车所有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巩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核实处理。
(二)咨询电话:0991-562099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16:00—20:00)
特此公示。
巩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