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1 |
巩留县发改委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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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巩留县发改委 |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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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巩留县发改委 |
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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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巩留县发改委 |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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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巩留县发改委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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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巩留县发改委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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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巩留县发改委 |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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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巩留县发改委 |
对核准、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公布,自2018年2月4日施行)
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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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巩留县发改委 |
对粮食经营活动检查 |
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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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巩留县发改委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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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巩留县发改委 |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发改价监〔2004〕474号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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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巩留县发改委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立项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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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巩留县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上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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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巩留县发改委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12号)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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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巩留县发改委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1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部门规章】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七条: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五十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 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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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巩留县发改委 |
对价格监测点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1号)第十九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三)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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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巩留县发改委 |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部门规章】《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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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巩留县发改委 |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 2017年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 2017年第8号令)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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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巩留县发改委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新粮规【20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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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巩留县发改委 |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 2017年第7号令)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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