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1 |
巩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715号发布,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第二款: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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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巩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6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3 |
巩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网络运营者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和网络安全管理人未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国务院第53号令通过,2017年6月1日实施)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按要求对网络的安全性进行自行检测、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4 |
巩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违法用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3号)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
5 |
巩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违法用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3号)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
6 |
巩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违法用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3号)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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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违法用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3号)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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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未向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的机动车生产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七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