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或因工作性质确需连续工作,经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2.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的工种或岗位:一是因工作性质确定需要连续工作的;二是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三是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四是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五是实行轮班作业的;六是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4.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一是外勤、推销人员;二是长途运输人员;三是常驻外埠的人员;四是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五是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