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执法监察大队提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对建议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况。
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三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
第四条人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与案件内部审一并进行。具体程序参照《人社局执法监察机构查处违法案件四项制度中《案件内部会审(法制审核)制度》执行。
第五条法制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级权限;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八)是否依法提出处罚建议,是否存在以附加罚代替主罚的问题;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人社局会审: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级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自由裁量权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后再进行复审: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向自然资源局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及执法建议或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级执法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第七条本制度2022年月1日起施行。原制定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