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1 |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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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发承包计价和工程造价咨询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4: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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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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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6: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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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7: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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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8: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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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城市绿化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9: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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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0: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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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城镇供热、供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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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城镇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包括城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
行政检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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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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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节能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4: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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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市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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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6: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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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7: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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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以及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8: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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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9: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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