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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信息公开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共354项)
2025-04-18 16:44   住建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依法公示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作出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健全完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实施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活动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许可决定的,依法予以纠正。
4.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者办理的各类申请,不审批、办理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三)管理不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民防空工程损毁的;(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新人防规〔2020〕1号)
    第六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审批。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缓建人民防空工程、缓缴易地建设费;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质量标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5.违法违规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审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新人防规〔2020〕1号)
    第十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大学城、重要经济目标区、经济适用房和城中村改造)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其配套面积标准应按《修建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标准》(详见新人防规〔2020〕1号附件1)执行。前款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立项建设的二级普通消防站、交配电房(站)、开闭所、供热站、燃气站、供水站、公共厕所、垃圾站(房)等公共、公益建筑无需修建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功能配置应当符合当地已经依法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其标准应按《修建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配置要求》(详见新人防规〔2020〕2号附件2)执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类型和防护标准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防护类别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应合理布局,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依法公示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行政审批,作出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健全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监督制度,对不履行许可决定的,依法予以纠正。
4.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者办理的各类申请,不审批、办理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三)管理不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民防空工程损毁的;(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新人防规〔2020〕2号)
    第六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审批。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缓建人民防空工程、缓缴易地建设费;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质量标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5.违法违规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行政区内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依法公示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作出的准予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实施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予以纠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者办理的各类申请,不审批、办理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5.违法收取费用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工作。 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依法公示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作出的准予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健全完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事中事后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实施人民防空警报拆除活动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者办理的各类申请,不审批、办理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三)管理不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民防空工程损毁的;(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5.违法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建设类企业资质审核审批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第110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二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核准 负责县市区级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
    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第三章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四章估价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以及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以及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 贯彻执行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要求,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拟订和落实各种保障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落实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2.制定下发检查通知书。
3.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登记表;对检查发风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其中对违法问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4.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规问题或违法行为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跟踪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者办理的各类申请,不审批、办理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三)管理不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民防空工程损毁的;(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5.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5.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违规使用防空警报音响信号、阻挠安装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对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违规使用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阻挠安装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参与审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指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维护管理和定额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标准,规范质量监督程序和行为;
2.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依法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3.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予以处置。
直接实施责任:
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不依法依规受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变相收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用的。
2.滥用职权,擅自调整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条件和标准,变更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和方法的。
3.徇私舞弊,串通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中不依法依规纠正违规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参与审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指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维护管理和定额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和行为;
2.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标准规范,依法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予以处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者办理的各类申请,不审批、办理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三)管理不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民防空工程损毁的;(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不依法依规受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或变相收取费用的;
2.滥用职权,擅自调整或变更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
3.徇私舞弊,对不符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标准的人防工程予以备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证核发。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开工的审批 行政许可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开工的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开工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核发 行政许可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核发。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二次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许可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5.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16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规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的许可。 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修正)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 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5.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18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 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5.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19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许可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 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5.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20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5.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21 城市排水许可的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六条第一款: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104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3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等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对违反规定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规定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全区对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对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负责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参与审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指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维护管理和定额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参与审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指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维护管理和定额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对《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等行为的处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造价工程师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4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4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造价中将社会保障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等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对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4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4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4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5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对《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5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对《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5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5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5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资质资格类处罚按照许可权限实施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5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5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资质资格类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资质资格类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资质资格类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资质资格类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实施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对工程勘察企业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对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实施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对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师注册证书的处罚,资质资格的处罚按照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对勘察设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建筑师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建筑师注册材料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师注册证书的处罚,资质资格的处罚按照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师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对勘察设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规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以及未取得资质证书、骗取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以及未取得资质证书、骗取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对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资质资格的处罚按照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资质资格的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5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资质资格的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6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全区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7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资质资格的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8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资质资格的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9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20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资质资格的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21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对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22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对建筑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23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对建筑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24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25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27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28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建造师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30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31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资质资格的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资质资格的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33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34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对工程监理企业有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35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监理企业有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36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37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38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等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对招标人有相关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43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44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45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46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47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48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49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50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51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53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对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54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55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规定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56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57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58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59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对招标人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61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9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62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63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件等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65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66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67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转包检测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5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68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6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69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7 对给予检测机构罚款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70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给予检测机构罚款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71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资质资格的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9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72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0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73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对转让、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冒用、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74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75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3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76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以及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4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资质资格的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实施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78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79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80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8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81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9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82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等行为的处罚,资质资格的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0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83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1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84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等行为的处罚,资质资格的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2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85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3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4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87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5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88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资质资格的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实施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6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89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 对安装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90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安装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及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91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使用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92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93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94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及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95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96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97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等行为的处罚,资质资格的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98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99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资质资格的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实施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800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资质资格的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实施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801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 对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803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804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805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806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807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808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809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810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811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812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 对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情况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813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情况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原设计的房间出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原设计的房间出租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相关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出租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相关手续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 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 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 对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等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 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等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 对建筑物或者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达不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物或者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达不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 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行政区域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参与审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指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维护管理和定额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等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等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 对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 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6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 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7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 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8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 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0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1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采取保护措施,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采取保护措施,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6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8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9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0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1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 对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4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等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3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8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4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9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5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6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7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8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9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0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1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及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2 对未取得特许经营权证,擅自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超出特许经营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取得特许经营权证,擅自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超出特许经营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许经营权证的,未按照协议约定移交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图纸、资料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有关用户的档案资料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3 对未经认定或认定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墙体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认定或认定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墙体材料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4 对违法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违法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5 对未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0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6 对建设单位未向房屋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1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向房屋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7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车库、车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2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车库、车位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8 对建设单位交付的前期物业不符合要求,物业管理人承接的前期物业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交付的前期物业不符合要求,承接的前期物业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9 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人、专业维修单位、专业经营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维修、养护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4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人、专业维修单位、专业经营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维修、养护责任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0 对物业管理人解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后拒不办理退出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5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解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后拒不办理退出手续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1 对建设单位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6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2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7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3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8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4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9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0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6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1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7 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2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8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3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9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4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经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对资质的限制根据许可权限实施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5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6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2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3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8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4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9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5 对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6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1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7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2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8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3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9 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4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0 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5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1 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6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2 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3 对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4 对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9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5 对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0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6 对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1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7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2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8 对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3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9 对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0 对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5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1 对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6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2 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7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3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8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4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9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5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00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6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01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7 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02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8 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03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9 对设计单位存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04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设计单位存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0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05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1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06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行政许可类处罚按照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2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以及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07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以及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3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以及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08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以及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处罚。行政许可的处罚根据许可权限做出。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4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09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5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征收。 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规定,规范使用管理、收费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依法公示设定依据、征收条件、办理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单等。
2.依法依规实施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征收,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缴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3.健全完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监管制度,对不依法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者办理的各类申请,不审批、办理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三)管理不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民防空工程损毁的;(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施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征收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2.违法违规免征、减征、截留、侵占、挪用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用;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6 对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监督检查。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2.制定下发检查通知书。
3.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登记表;对检查发风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其中对违法问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4.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规问题或违法行为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跟踪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者办理的各类申请,不审批、办理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三)管理不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民防空工程损毁的;(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7 对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发承包计价和工程造价咨询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4: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发承包计价和工程造价咨询的检查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备案和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32、50号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8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管理的监督检查。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2.制定下发检查通知书。
3.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登记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其中对违法问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4.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规问题或违法行为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跟踪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者办理的各类申请,不审批、办理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三)管理不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民防空工程损毁的;(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9 对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6: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重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建设应急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发布,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0 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7: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的检查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76号、698号、709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47号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1 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8: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检查 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46号修订)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五)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六)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八)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九)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2 对城市绿化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9: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活动的检查 拟订城市园林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建设部令第1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订)
    第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3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0: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4 对城镇供热、供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供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检查 加强对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水、气安全生产运行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对供热、水、气质量实施定点、定时检测。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5 对城镇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包括城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的检查 加强对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6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7 建筑节能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4: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专项的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8 对房地产市场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的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9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6: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条件和从事工程检测活动的市场行为、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规章】《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0 对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7: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1 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以及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8: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参与审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指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维护管理和定额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2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29: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查 负责监理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控、限期整改机制;组织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承担城乡抗争放在工作综合管理,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3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条件下,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者与工程投资者签定租赁合同后5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开发利用登记工作。 负责拟订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发展规划;负责公共人防工程的管理,指导平战结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登记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程序和内容;
2.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利用标准规范,依法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登记;
3.对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登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者办理的各类申请,不审批、办理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三)管理不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民防空工程损毁的;(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不依法依规受理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申请,或变相违规收取费用的;
2.滥用职权,擅自调整或变更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受理条件和标准的;
3.徇私舞弊,违规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登记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4 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高层建筑物的,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行政区域内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备案。 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各种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内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组织实施防空袭警报试鸣;组织人民防空无线电台使用与管理,建立利用防空警报发放灾情警报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备案程序和内容;
2.依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标准规范,依法实施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备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者办理的各类申请,不审批、办理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三)管理不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民防空工程损毁的;(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不依法依规受理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备案申请,违规收取备案费用的;
2.滥用职权,擅自调整或变更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备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
3.徇私舞弊,违规办理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备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备案 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备案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6 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备案 2.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500-2013)
    5.招标控制价第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发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备案 对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进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500-2013)
    5.招标控制价第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发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方式选定的认定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权限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方式选定的认定 对权限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方式选定的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方式选定的认定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实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方式选定的认定。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方式选定的认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76号、698号、709号修订)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8 对招投标项目招标人提交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47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3号修正)
    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人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对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47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9 招投标项目备案 1.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47号修订)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对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47号修订)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0 招投标项目备案 2.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备案 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47号修订)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1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规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公布,2009年1月24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使用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检验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作出的准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2 房屋结构安全保修完毕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结构安全保修完毕的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涉及结构安全的保修工作完毕后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3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4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后取得资质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后取得资质前备案 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后取得资质前的情况进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第698号、第710号、第726号修订)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5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进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第698号、第710号、第726号修订)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6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第698号、第710号、第726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7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 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8 商品房现售前证明文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现售前证明文件备案 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现售前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予以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9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的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1月19日住建部令第51号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0 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高层建筑物的,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安装。 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各种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内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组织实施防空袭警报试鸣;组织人民防空无线电台使用与管理,建立利用防空警报发放灾情警报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细化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物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工作标准,规范设置程序和行为;
2.依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标准规范,依法实施高层建筑物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者办理的各类申请,不审批、办理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三)管理不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民防空工程损毁的;(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不依法依规实施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
2.滥用职权,擅自调整或变更高层建筑物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条件和标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1 商品房租赁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租赁登记备案 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租赁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2 燃气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一条第三款: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备案 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一条第三款: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3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设计、施工、监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接受委托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负责全面质量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新人防办〔2019〕23号)
    自治区将本级实施的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事项,调整至地州市人防主管部门实施。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参与审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指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维护管理和定额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标准,规范质量监督程序和行为;
2.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依法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3.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予以处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者办理的各类申请,不审批、办理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三)管理不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民防空工程损毁的;(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新人防规〔2020〕5号)
    第三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对于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不依法依规受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变相收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用的。
2.滥用职权,擅自调整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条件和标准,变更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和方法的。
3.徇私舞弊,串通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中不依法依规纠正违规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4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城市供水条例(2020 年 3 月 27 日修正版)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级供排水部门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报装的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城市供水条例(2020 年 3 月 27 日修正版)(1994 年 7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158 号发布,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20 年 03 月 27 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
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
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
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
供水。
新增
345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供水条例(2020 年 3 月 27 日修正版)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
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级供排水部门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水通知的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城市供水条例(2020 年 3 月 27 日修正版)(1994 年 7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158 号发布,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20 年 03 月 27 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1.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2.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新增
346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级供排水部门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
347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许可 1.[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规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建设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国务院第58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5.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新增
348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州、市(地)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国有资产、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州、市(地)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国有资产、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5.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新增
349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受理责任:1.公示审批所需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确保信息透明准确。2.对申请人提交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责任:1.对申请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相关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核查工程的位置、规模、拆除理由等诸多要素。2.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28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符合人防工程拆除申请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人防工程拆除审批条件给予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改变、开发利用申请的,依法准予,需转报省人防办及不能准予申请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区人防办送达申请结论材料; 5、事后阶段责任:对作出同意改变、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监督,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人防工程拆除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 新增
350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监督管理。 受理责任:1.公示审批所需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确保信息透明准确。2.对申请人提交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责任:1.对申请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相关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核查工程的位置、规模、拆除理由等诸多要素。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5.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新增
351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监督管理。 受理责任:1.公示审批所需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确保信息透明准确。2.对申请人提交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责任:1.对申请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相关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核查工程的位置、规模、拆除理由等诸多要素。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5.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新增
352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监督管理 受理责任:1.公示审批所需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确保信息透明准确。2.对申请人提交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责任:1.对申请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相关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核查工程的位置、规模、拆除理由等诸多要素。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5.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新增
353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办公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5.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新增
354 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四)《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登记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受理责任:1.公示审批所需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确保信息透明准确。2.对申请人提交的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责任:1.对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登记相关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核查工程的位置、规模、等诸多要素。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5.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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