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定背景
2024年1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要求要以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为向导,以分类分区精准管控为抓手,依法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等水土保持重点区域。2024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发布《关于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要求,由巩留县水利局组织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
二、划定原则
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的区域,是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和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遵循科学划定、落地准确、边界清晰、便于管理的原则,采用定量判别为主、定性判别为辅的方法进行划定。
三、划定方法
本次划定工作第三次国土调查正射影像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林地、草地、裸土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通过人机交互的方式对数据进行叠加处理,得到坡度大于25°的禁止开垦范围。并征求各乡镇意见,是否涉及特定区域范围,或者直接套合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耕地保护红线和水库管理数据,将其结合后统一建立巩留县禁止开垦范围。在此基础上,开展陡坡地禁垦区域划定位置、面积等情况确定,编写陡坡地禁止开垦范围划定技术报告。
四、划定成果
综合分析巩留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范围涉及县直属用地及8个乡镇场,总计禁垦区域面积为144508.48hm2,占全县总面积的35.11%,共计4090个图斑。
五、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后续利用
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是禁止新开垦耕地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范围。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仅对开垦种植农作物提出禁止性要求,无相关禁止生产建设项目的要求,开垦种植农作物之外的活动及行为占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公告后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后续将建立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动态更新调整机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巩留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巩留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