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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
关于对“巩卫健医罚字[2023]-1号”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说明
2023-07-24 16:41   卫健委

2022年7月25日,巩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伊犁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反馈,巩留县若曼婚纱摄影店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为患者开展医疗美容技术服务诊疗活动。接到反馈后,巩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派出卫生监督员努尔哈里、玛依拉(执法证件号码:卫生F060011、卫生F060024)到达巩留县城镇团结东路南侧、幸福二路西侧九成商贸城10号楼2层210、211号房,巩留县若曼婚纱摄影店,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在场所负责人沙某的陪同下,对该营业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本机关依法查明沙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情况下,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巩留县城镇团结东路南侧、幸福二路西侧九成商贸城10号楼2层210、211号房,自2021年7月10日至2022年1月11日为5名顾客开展埋线重睑成形术、唇峰、薄唇增厚术,注射除皱的医疗美容技术服务活动,共计收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为。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之规定,重睑成形术,唇峰、薄唇增厚术为美容外科项目分级中的一级项目;注射除皱为有创治疗项目中的微创治疗项目之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沙某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壹仟伍佰元整(¥1500.00);除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巩卫健医证保决[2022]-02号)所登记的“黑色软皮本”账本原件归还当事人外,其余所所载明的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以上共计处以罚没款人民币伍万壹仟伍佰元整(¥51500.00)的行政处罚。

本案于2023年7月21日被处罚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巩卫健医罚字[2023]-1号)之处罚决定,本案于当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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