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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
关于对“巩卫健公罚字[2023]-01号”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说明
2023-08-25 16:44   卫健委

2023年7月20日,巩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张家源、马力克·吐尔逊对巩留县百莲凯美容馆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经初步调查核实,该美容馆涉嫌存在,为顾客使用的公共场所重复使用的毛巾、浴巾、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未进行卫生检测、未按照规定公示卫生检测结果;所设置的消毒专间放置碗、筷、勺、花木、以及食用油等其他物品,消毒设施、设备挪作他用,无正常使用痕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毛巾、床单、拖鞋未按照有关卫生规范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针对以上行为,巩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美容馆予以立案查处。

综上所述,被处罚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第四百零七条、第四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美容馆于7个工作日内改正该违法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第四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美容馆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美容馆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法对该美容馆合并作出:1.给予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美容馆于7个工作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3日,被处罚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巩卫健公罚字[2023]-01号)之处罚决定,本案于当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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