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办理指南、参加培训、考试人员范围及资格:
1、在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结扎、终止妊娠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本次资格考试。
2、从事助产技术人员要求具有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已获得医(助产)士及医(助产)师技术职称,有三年以上妇产科临床经验,参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3、从事结扎、终止妊娠手术人员要求具有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已获得医师技术职称,有三年以上妇产科临床经验,参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4、从事儿童保健技术人员要求具有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已获得医士及医师技术职称,有三年以上儿童保健临床经验,有三年以上儿童临床救治经验参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5、从事以上各项技术的报考人员均需填报《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核)报名表》(附表1)、并提供学历、职称、资格证明、培训等证明材料,经本人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并报县卫健委审核合格后予以报名,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核)。
6、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妇保医生、儿保医生填报母婴保健技术人员信息一览表,参加考试(核)。
资格审查认定标准、程序与管理:
1、资格审查认定标准:对参加本次考试考核合格的助产、结扎、中止妊娠(包括医疗保健机构离退休返聘人员)、儿童保健均需进行技术资格的审查和认定,审查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配套文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相关人员标准执行。
2、审核认定程序:
(1)考试合格者需填报《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申报审批表》(附件2),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本人学历证明复印件、本人职称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资格证、护士执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寸正面彩色照片2张(以上材料复印件均要求所在单位在核查原件后加盖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2)县卫健委负责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内助产、结扎、中止妊娠技术人员、儿童保健的资格审查、认定和发证工作。
3、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对参加本次考试考核合格者并认定其资格的人员(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均颁发《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作为今后上岗的依据,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者不得从事以上技术服务工作。
流程简示(申请人角度):申请人前往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请及时补齐----等待领证。
监督和投诉电话:0999-5622383
办公地址:巩留县新华西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