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县市监食行罚〔2020〕1号
当事人: 新疆伊犁佳和乳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540247269600271
住所(住址): 新疆伊犁州巩留县城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毛伟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54222********0559
联系电话: 189****251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新疆伊犁州巩留县城北工业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处DC19540100602230471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显示新疆伊犁佳和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0181011批次的阿依拉牌甜茶粉乳蛋白含量不合格,经该企业申请复检后,2020年1月20日收到复检结果依然不合格。我局对该厂生产的该批产品开展调查处理工作。送达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批号产品生产记录,对总经理毛伟东进行了询问,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召回不合格产品通知。调查认定的事实:新疆伊犁佳和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0181011批次的阿依拉牌甜茶粉属实。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新疆伊犁佳和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0181011批次的阿依拉牌甜茶粉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乳蛋白含量不合格,抽检单号DC1954010060223047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 该公司已停产甜茶粉。
2.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 该公司资质合法
3.生产记录 ,证明新疆伊犁佳和乳业有限公司生产20181011批次的阿依拉牌甜茶粉属实
4.毛伟东询问笔录,证明20181011批次的阿依拉牌甜茶粉生产属实。
5.2018年10月16日销售单证明货值/销售金额1684元(去除抽检用量,货值1645元。)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后进行了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新疆伊犁佳和乳业有限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全体员工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查找导致乳蛋白含量不合格的问题及原因。在第一时间发布了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将经销商留存样品多次检验后均正常,各方面查找原因后均未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因新冠肺炎防控,该公司积极保工资促就业不让一名员工因疫情失业,目前该公司面监资金严重不足,有破产的风险,根据自治区和巩留县出台的疫情防控期间帮扶小微企业措施规定,申请减轻处罚。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本案性质: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我局经过调查,新疆伊犁佳和乳业有限公司配合调查,查找问题原因,积极消除危害,货值1645元。根据自治区和巩留县出台的疫情防控期间帮扶小微企业措施规定,对该公司提出的减轻处罚建议予以采纳。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要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召回的不合格批号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645.00元;3、处以8355.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巩留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巩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0年3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