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县)市监价行罚〔2020〕3号
当事人:伊犁康弘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巩留县康弘第一百三十六门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4024MA7ACNUX8Y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田中慧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54124********1460
联系电话: 133****7208 其他联系方式:133****0725
联系地址:巩留县塔斯托别乡乡政府北面
2020年2月1日,我局收到消费者在12315平台举报巩留县伊犁康弘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巩留县康弘第一百三十六门店存在未明码标价、2元药品5元出售哄抬物价等行为。当日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发现该店的确存在未明码标价行为,因无法联系投诉举报人未能得知所购买的药品,导致难以查证药品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以证实哄抬价格行为。但巩留县伊犁康弘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巩留县康弘第一百三十六门店未标明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录音;2、现场检查照片;3、药店负责人的询问录音。
我局于2020年2月1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此案属未明码标价性质。由于疫情工作要求所有药品、防护工具、消毒用品必须明码标价,该药店未重视,故我局结合价格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构成未明码标记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巩留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巩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