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县市监械罚〔2020〕2号
当事人:巩留县新华医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54024L15672363K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54124********0069
联系电话: 135****9778 其他联系方式:131****2571
联系地址:新疆伊犁巩留县幸福路帝王大酒店一楼
2020年2月6日,我局收到消费者举报成巩留县新华医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销售的玻璃体温计价格偏高怀疑哄抬物价,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该药店所销售的玻璃体温计(内标式)/PBA003164P(生产厂家:江苏鱼跃医用仪器有限公司,注册证号:苏械注准20152201431,生产批号:1909,生产日期:2009-9-1,有效期:2050-12-31)购进价格为3.8元,销售价格为6.5元。经查,该药店与1月19日前销售的实际交易价格一致,但是该玻璃体温计购进、销售时均未进行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仅向消费者提供了手写的销售票据。巩留县新华医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销售玻璃体温计时未进行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3、郑艳的询问笔录;4、投诉者提供药店手写的新华大药房销售票据;5、伊犁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随货通行单。
我局于2020年2月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进行了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此案属未建立购进、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性质。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危害,立即整改。故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巩留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巩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2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