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市监药罚〔2020〕11号
当事人:巩留县嘉益医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新DA9994027
地址:巩留县六区团结东路工商局综合楼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魏秀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4124******0041
联系电话:189****2560
联系地址:巩留县六区团结东路工商局综合楼地下一层
10月1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药店开展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店药师魏秀莲不在岗,在收银台处发现一张《嘉益药店零售单》显示销售处方药消炎利胆片,该店店员古丽奇曼也未进行远程审方,经查询该店6月11日因同样问题已经被我局行政警告处罚过,同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店于2020年9月29日从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药品,在该药店查见该药品的《随货通行单》,10月12日该药店药师魏秀莲外出伊宁市办事,期间该店由其店员古丽其曼负责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有一名顾客购买2瓶处方药消炎利胆片,她没有进行远程审方的情况下就销售了,属于累犯。
现场取得:1、该药店负责人魏秀莲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2、该药店店员古丽其曼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4、《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随货通行单》照片复印件1份;5、该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魏秀莲、古丽其曼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确认签字;6、嘉益药店零售单1份;7、6月11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巩留县嘉益医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消炎利胆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向你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巩市监药听告〔2020〕11号]。你药店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药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