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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信息公开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
2020-11-04 10:00  

巩留县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09

 

当事人:巩留县硕佳医疗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DA9994008

地址:巩留县塔斯托别乡机关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唐贵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4124******0024                            

联系电话:150****8860

  

7月20日23点半,我接到州市监局提供线索,九州通4至7月销售明细显示该店在疫情期间购买过药品连花清瘟胶囊。同日我局立案调查,并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连夜核查经查,该店分别于2020年515日、6196月22日先后购进规格为0.35g*24s的连花清瘟胶囊前两次10盒,1次为20盒,40盒。现场查见该药品的随货通行单》经该药店负责人杨德胜确认,其中25盒已给其亲戚使用,剩余15盒,与九州通随货同行单上连花清瘟胶囊批号、规格一致。查阅该药店电脑管理软件,三次九州通购进40盒连花清瘟胶囊的购进、销售记录。

现场取得1、该药店负责人杨德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2、《扣押财物清单》1份;3、该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并确认签字;4、《新疆伊犁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随货通行单》原件3份、《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随货通行单)》1份;5、《伊犁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48号令》复印件1份;6、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指导性意见》复印件1份。

药店购进销售药品连花清瘟胶囊,无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鉴于你药店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购进连花清瘟胶囊虽未进行完整的购销记录,但该40盒连花清瘟胶囊购进渠道合法,且未造成社会危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2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市监药告〔2020〕9]。你药店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辩意见,我局案审委员会也进行了合议,达成了一致意见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对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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