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市监药罚〔2020〕15号
当事人:巩留县硕佳医疗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新DA9994008
地址:巩留县塔斯托别乡机关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唐贵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4124******0024
联系电话:150****8860
联系地址:巩留五乡琼巴克村悦心路13号
10月1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药店开展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店药师崔鹏不在岗,在收银台处发现一张恒洁(硕佳药店曾用名)药房销售小票显示销售处方药甲硝唑芬布芬胶囊,该店店员杨德胜也未进行远程审方,经查询该店7月5日因同样问题已经被我局行政警告处罚过,同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店于2020年9月21日从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药品,在该药店查见该药品的《随货通行单》,10月16日该药店药师崔鹏外出巩留县办事,期间该店由店员杨德胜负责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有一名顾客购买1盒处方药甲硝唑芬布芬胶囊,他没有进行远程审方的情况下就销售了,属于累犯。
现场取得:1、该药店负责人唐贵英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2、该药店负店员杨德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4、《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随货通行单》照片复印件1份;5、该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唐贵英、杨德胜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确认签字;6、恒洁(硕佳药店曾用名)药店销售小票复印件1份;7、7月5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巩留县硕佳医疗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甲硝唑芬布芬胶囊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7日依法向你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巩市监药听告〔2020〕15号]。你药店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药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