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市监药罚〔2020〕13号
当事人:巩留县百草厅医药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新DA9994018
地址:巩留县一区东环路云杉秀居商住小区一期工程101号
法定代表人:乔丽盼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4024******0042
联系电话:180****6888
联系地址:巩留县一区东环路云杉秀居商住小区一期工程101号
10月1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药店开展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店给顾客销售药品百合固金丸时没有开具销售小票,经查询该店4月17日因同样问题已经被我局行政警告处罚过,同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店于2020年10月14日从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药品,在该药店查见该药品的《随货通行单》。当日该药店负责人乔丽盼在给顾客销售该药品时,顾客没有问其要销售小票,她也就没有给,属于累犯。
现场取得:1、该药店负责人乔丽盼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3、《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随货通行单》复印件1份;4、该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乔丽盼的复印件各1份,并确认签字;5、4月17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巩留县百草厅医药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的销售药品百合固金丸不开具销售小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向你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巩市监药听告〔2020〕15号]。你药店在未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辩意见。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药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