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市监(特)处〔2021〕11号
当事人: 伊犁萌晟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5402432872175X2
住所(住址): 巩留县三区城北农副产品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陶永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54124********2270
联系电话: 1819693****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新疆伊犁巩留县牛场三队3-4号
2021年4月14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伊犁萌晟商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具备资质人员从事气瓶检验工作,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月15日对伊犁萌晟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具备资质人员从事气瓶检验立案调查,现查明,伊犁萌晟商贸有限公司原两名具备气瓶检验资质人员杨洋和张华丽2021年1月2日从伊犁萌晟商贸有限公司离职,伊犁萌晟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陶永忠雇佣不具备气瓶检验资质的吾尔肯尼·胡安西别克从事气瓶检验工作,指使吾尔肯尼·胡安西别克在气瓶检验报告上代签杨洋与张华丽姓名。
伊犁萌晟商贸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资表复印件1份,证明杨洋与张华丽于2021年1月2日离职。
2.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及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雇佣不具备资质人员吾尔肯尼·胡安西别克从事车用气瓶检验的事实。
3.伊犁萌晟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两份及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吾尔肯尼·胡安西别克在气瓶检验报告上代签杨洋与张华丽姓名。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资格。
2021年4月26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鉴于当事人行为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规定,构成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萌晟商贸有限公司罚款50000.00元。
2、对负责人陶永忠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巩留支行银行,地址:团结路2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或巩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