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市监知处〔2021〕6号
当事人:巩留县胖嫂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54024MA77WULE04;
住所(住址):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静和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惠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54124********0625
联系电话:1809981****
联系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静和路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0日始从伊宁市某批发商行购进100元/件价格“红牛”5件,以每瓶6元价格销售69瓶,以118元/件销售1件,剩余27瓶在店内代售。2月6日,经红牛公司认定该批“红牛”为商标侵权产品,当事人对认定结果并无异议。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身份证 ,证明 经营者的身份;
2.营业执照 ,证明其主体资格 ;
3.销货票据 ,证明经营期间的销售情况;
4、现场照片 ,证明其经营场所从事销售假冒“红牛”经营活动。 \
5、红牛公司鉴定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红牛”产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1年4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巩市监知罚告〔2021〕第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假冒“红牛”27瓶;3罚款15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留县支行(地址:巩留县团结路,账户:3006034029219501458)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巩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巩留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