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市监市处〔2021〕8号
当事人:巩留县萨玛沃仁批零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54024MA78G8JFX0
住所(住址):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良繁场幸福南路36号自南向北第一间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建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54127********211X
联系电话:1829922****
联系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良繁场幸福南路36号自南向北第一间房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08月19日始至案发时,始终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问其原因称由于其父在乌鲁木齐注册新疆开头的公司,其代办公司工作人员称新疆开头的公司执照可以在全疆使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样可以在全疆使用,故没有办理。经营期间营业收入2万元,除去开销无利润。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身份证 ,证明 经营者的身份
2.营业执照 ,证明其主体资格
3.销货票据 ,证明经营期间的销售情况
4、现场照片 ,证明其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巩市监市听告〔2021〕第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及三十五条规定。属无证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立即停止销售行为;2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留县支行(地址:巩留县团结路,账户:3006034029219501458)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巩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巩留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