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县市监食行罚〔2021〕20号
当事人: 巩留县巧侠综合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54024MA77D5XP5W
住所(住址): 新疆伊犁州巩留县天恒农贸市场114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巧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42123********788X
联系电话: 153527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新疆伊犁州巩留县大城时代8号楼2单元502室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7月9日我局收到国家抽检不合格产品报告单,显示巩留县巧侠综合商行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我局送达了编号为:PPA9ZIFC248645F1产品检验报告,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该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对负责人李巧侠进行了询问,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召回不合格产品通知。调查认定的事实:巩留县李巧侠综合商行销售豆芽情况属实。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巩留县巧侠综合商行销售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抽检单编号NCP21654024845900047、检验报告书编号:PPA9ZIFC248645F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 该店正在正常经营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 该店资质合法
3.进货查验记录 ,证明该店于6月5日购进豆芽属实。
4.李巧侠询问笔录,证明该店于6月5日购进15公斤豆芽,情况属实。
5.2021年6月5日进货单,证明该店6月5日购进15公斤豆芽,价值30元。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后进行了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巩留县巧侠综合商行在调查过程中该店负责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查找不合格的问题及原因。在第一时间发布了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在进货时严格进行了进货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保存有进货记录,豆芽中出现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原因为豆芽种植户在种植豆芽过程中使用了4-氯苯氧乙酸钠,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本案性质: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我局经过调查,巩留县巧侠综合商行配合调查,查找问题原因,积极消除危害,履行了进货查验,能如实说明货物来源。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要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免除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巩留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巩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7 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