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县市监食行罚〔2021〕13号
当事人: 巩留县惠连美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4024MA78KG827N
住所(住址):巩留县团九城商贸中心第12幢1层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燕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54124********2547
联系电话: 1919047****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巩留县东买里镇红光村一组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4月26日我局在检查巩留县惠连美商店时在该店北侧货架上发现蕨根粉丝,生产日期2019年12月8日,生产单位:宁强县森源农副产品加工厂,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共15袋,400g/袋;葡萄干味沙琪玛,生产日期20200406,保质期10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生产厂家乌鲁木齐阿蒂莱商贸有限公司,制造商山东玛芙食品有限公司,共10包;蜂蜜蛋糕生产日期2020年6月22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4个月,共7个;野生酸梅,生产日期2020/02/02,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生产厂家揭西县同林食品有限公司,共8袋,每袋428克。巩留县惠连美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依法对其开展调查。对负责人王燕进行了询问,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调查认定的事实:巩留县惠连美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属实。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巩留县惠连美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属实。
2.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店资质合法。
3.王燕询问笔录,证明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属实,货值金额147.5元。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后进行了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 调查过程中该店负责人王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因疫情影响,目前该店面临资金严重不足,有破产的风险,根据自治区和巩留县出台的疫情防控期间帮扶小微企业措施规定,申请减轻处罚。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本案性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经过调查,巩留县惠连美商店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根据自治区和巩留县出台的疫情防控期间帮扶小微企业措施规定,对该店提出的减轻处罚建议予以采纳。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没收物品清单);2、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巩留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巩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5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