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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县)市监立字【2021】22号 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巩留县第四百九十一分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羊角颗粒案
2021-09-06 10:00  

巩留县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县)市监202122

 

当事人: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百九十一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许可证编号:916540245MA78X3312C

地址:巩留县九城商贸城1号楼1层101号

企业负责人:万心爱

身份证号码:654124********2582                   

联系电话:131****8877

 719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你药店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你药店负责人在销售处方药复方羊角颗粒时未向顾客索要处方,也未通过远程审方系统进行审核开具电子处方,经查你药店于今年2月25日因同样的问题已被我局行政警告过,符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同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药品购进渠道合法,在7月19日的经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你药店检查期间)有一名顾客购买1盒处方药复方羊角颗粒,你药店负责人万心爱在未向顾客索要处方及未进行远程审方的情况下就销售了,属于逾期不改正情形。

上述实事,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药店负责人药师万心爱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3、你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万心爱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确认签字;4、2021年2月25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药店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85日依法向你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巩县)市监药罚告202122]。你药店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百九十一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羊角颗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你店的违法行为属于逾期不改正,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七)项“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要求,给予你店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你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药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接到本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收据,在巩留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8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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