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市监价检处〔2021〕17号
当事人:伊犁北方驾校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工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54024396403788D
住所(住址): 巩留县公园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邵志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54101********1172
联系电话: 1331972****其他联系方式:
经查:4月25日由邵志国承包至今招收了130个学员,总计收取了176410元,C1标准是2650元、C2标准是3200元、B2标准是5800元;在此期间另收取110名老学员科二、科三增加学时费共计36480元(科目二300元/人、科目三360元/人),均未开具票据,收费款项均为微信转账。该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及经营场所均未进行公示。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身份证 ,证明 负责人的身份;
2.营业执照 ,证明其主体资格;
3.收费票据 ,证明经营期间的收费情况;
4.现场照片 , 证明其经营场所及收费场所未明码标价。
5.微信转账截图, 证明收取增加学时费。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巩市监价检告〔2021〕第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属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1立即停止上述行为;2罚款4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留县支行(地址:巩留县团结路,账户: 3006034029219501458)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巩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巩留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