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县)市监妆罚〔2021〕16号
当事人:巩留县妆点美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许可证编号:92654024MA79TKBE5C
地址:巩留县一区亚欧小区二期工程负一层3号
负责人:冯吉肖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4124********0014
联系电话:1559969****
联系地址:巩留县一区亚欧小区二期工程负一层3号
5月2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化妆品店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化妆品营业区摆放的化妆品百雀羚牌复颜晶白眼部精华液,生产许可证为沪妆20160007、批号为1P13SR25、有效期至2021年3月12日等3个品种4个批次的12盒化妆品超过有限期限在正常销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批化妆品是该店2018年6月份、2019年7月份从新疆永辉兄弟商贸公司购进的,公司的资质及购进票据等资料都齐全,其中百雀羚牌水凝润养舒缓睡眠面膜(免洗型)1盒、百雀羚牌水凝润养清滢活肤霜8盒,销售价格74元/盒,百雀羚牌复颜晶白眼部精华液3瓶,销售价格258元/盒,货值金额1440元,该店负责人自述未销售上述批次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我局也未查到相关的销售记录。
取得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该店负责人妻子姚玲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该店的《营业执照》、冯吉肖、姚玲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购进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各1份,并确认签字;4、被我局现场扣押的3个品种的4个批次超过有效期限的百雀羚牌复颜晶白眼部精华液等化妆品(详见《财务清单》);5、该店负责人冯吉肖委托姚玲处理此事宜的委托书1份。
巩留县妆点美化妆品店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百雀羚牌复颜晶白眼部精华液等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我局于2021年6月4日向该化妆品店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巩
县)市监妆罚听告〔2021〕16号,拟处罚如下:1.没收该批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2.罚款10000.00元。该店负责人于2021年6月7日进行了陈述申辩并递交了《陈述申辩书》,
未提出听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2021年6月10日,经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了案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该店违法数量和货值较少,一直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致同意对该店减轻处罚。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化妆品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该批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详见《财务清单》);
2.罚款300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