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县)市监药处罚〔2021〕30号
当事人:巩留县新辉医药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许可证编号:91654024MA776YM600
地址:巩留县一区幸福北路*号一层门面房
企业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巩留县一区幸福北路*号一层门面房
9月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药店前期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问题进行复查过程中发现:调取9月2日的销售记录时,销售了处方药断血流片,未查到纸质版处方,在远程审方系统中也未查到9月2日销售处方药的电子处方记录,你店于2021年4月15日因同样的问题已被我局行政警告过,符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同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药品是从九州通公司购进的,在9月2日的经营过程中你店负责人给一名顾客销售了1盒处方药断血流片,未向顾客索要处方及未进行远程审方的情况下就销售了,属于逾期不改正情形。
上述实事,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药店负责人居**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3、你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确认签字;4、现场调取的9月2日销售记录和远程审方记录照片各1份;5、九州通药业的随货通行单1份;6、2021年3月31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药店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向你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巩县)市监药罚告〔2021〕30号]。你药店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巩留县新辉医药商贸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断血流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你店的违法行为属于逾期不改正,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七)项“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要求,给予你店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你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药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接到本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收据,在巩留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