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县)市监药处罚〔2021〕28号
当事人:巩留县硕佳医疗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许可证编号:91654024MA7ACPDEX8
地址:巩留县塔斯托别乡机关路73号
企业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巩留县塔斯托别乡机关路73号
8月1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你药店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在你店的经营区摆放有替硝唑片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12个品种43盒,货值514元,视为正常销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是你店去年从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后你店负责人唐贵英因怀孕生子对你店管理不够,你店一直由店员李红梅进行管理,李红梅平时对计算机操作系统不熟悉及药品养护不仔细,导致该批药品超过有效期未及时发现并下架。截止到案发,因你店进销存系统不规范,未查到该店销售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我局因为接到相关投诉举报。
上述实事,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药店负责人唐贵英委托李红梅处理此次问题的委托书电子版照片1份(唐贵英产假);2、你药店店员李红梅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4、你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唐贵英、李红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确认签字;5、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出库单复印件4份,并确认签字;6、被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详见《财务清单》(巩县)市监药扣(2021)28号〕及该批超过有效期药品的电子图片。
调查终结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向你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巩县)市监药罚告〔2021〕28号]。你店店员李**于9月3日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自称已经认识到错误,自始至终没有销售过期药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加之又是一个农村小药店入不敷出,希望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巩留县硕佳医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替硝唑片等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相关要求,9月13日经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为此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意对你店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你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药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该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详见《财务清单》);
2.罚款5000.00元。
接到本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收据,在巩留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