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县)市监药处罚〔2021〕36号
当事人: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巩留县第五百零八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许可证编号:91654024MA79HCQ25L
地址:巩留县巩留镇鑫牛社区春水路**号
企业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巩留县巩留镇鑫牛社区春水路*号
10月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药店检查过程中发现:药师张**不在岗,调取当日的销售记录时,11点17分销售了处方药复方羊角片,未查到纸质版处方,在远程审方系统中也未查到销售该批药品的电子处方,符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同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药品购进渠道合法,在10月6日的经营过程中你店负责人李**在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未向顾客索要处方及未进行远程审方的情况下销售了1盒处方药复方羊角片,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上述实事,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药店负责人李**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3、你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确认签字;4、现场调取的10月6日销售小票1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向你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巩县)市监药罚告〔2021〕36号]。你药店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巩留县第五百零八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羊角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该店是初犯,应该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你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给予你药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接到本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收据,在巩留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