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三条县局法规室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行政行为侵害的或有关知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室投诉或举报:
(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
(二)不履行、拖延履行或者越权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期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的;
(四)违法进行收费,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五)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七)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八)法律文件规定可以举报投诉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举报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对象和内容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七条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及时移交;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九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十条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行为属于执法过错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