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遏制各类违规占用草原、违法开垦草原等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行为,切实加强巩留县草原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行我县林(草)长制工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草原法>办法》《关于加强执法监管严禁开垦草原资源的通知》(新自然资发〔2025〕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执法监管坚决打击开垦草原等破坏草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新林草字〔2025〕12号)等法律文件,按照自治区审计厅关于非法开垦草原问题整改工作要求,结合巩留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责任主体
(一)主体责任
草原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需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发现破坏草原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上报。
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实施占用草原项目,须先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小建大。
(二)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党工委应加强监管,定期开展巡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二、明确禁止内容
(一)严禁非法占用草原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占用草原从事以下活动:
1.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
2.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3.违反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水土严重流失的。
4.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二)严禁非法开垦草原
禁止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等,严禁将草原转为耕地或其他非草原用途。
(三)严格履行承包草原的法律责任
土地承包人在承包草地时,应查看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类型是否为可利用耕地。承包人不得擅自开垦或破坏草原地表植被。承包草地当事人双方应当向发包方和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明知地类为草原或未查看相关证明文件而继续承包土地并非法开垦破坏草原,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严禁其他破坏草原行为
严格遵守禁牧区管理要求,严禁超载放牧、偷牧等行为。严格按照转场时间安排牲畜转场,禁止提前转场。
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或破坏草原生物多样性。
未经批准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等。
三、法律责任
(一)非法占用草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二)非法开垦草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三)非法买卖、转让草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四)犁地拖拉机司机受雇开垦土地时,必须与雇主核实土地性质,并查看证明土地性质的相关文件(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土地性质的文件、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若雇主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无法证明土地类型为可开垦土地,司机不得擅自开垦。若明知土地为草原或未查看相关证明文件而继续开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法作为共同犯罪从严处理。
(五)其他非法破坏草地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法面积超过20亩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方式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破坏草原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二)举报电话:0999-8683094
巩留县林草局草监中心办公室
巩留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