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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2025-09-04 10:22   自治区林草局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自2025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新林规〔20233)同时废止。

联系人:肖琳清

联系电话:0991-5813796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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