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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事项清单(共127项)
2025-04-18 12:05   自然资源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处罚事项
3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对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治理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拆除。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令257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处罚事项
15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优先适用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等专项法律。
17 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拒绝或提供虚假调查材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由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拒绝或提供虚假调查材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由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公布,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省、市、县的顺序依次公布。
  土地专项调查成果,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经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653号修订)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653号修订)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第240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第240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第240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第240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第240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第240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653号修订)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653号修订)
    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653号修订)
    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653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吊销采矿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653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吊销采矿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第二项: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由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地州市级 负责本级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由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由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由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由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由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期限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由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由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期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由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期限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对地质灾害危险地评估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地质灾害危险地评估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对地质灾害危险地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地质灾害危险地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6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6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6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6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6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为,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涉及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收藏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自然资源部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没收违法所得。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罚款处罚。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对收藏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收藏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的行政处罚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二条:单位或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责令限期追回,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半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半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责令改正,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责令期限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第十三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4月10日由国土资源部令59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责令期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4月10日由国土资源部令59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权益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责令期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由国务院令第469号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地(州、市)、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全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地(州、市)、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全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没收相关设备。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地(州、市)、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全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由国务院令第556号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没收测绘工具。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地(州、市)、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全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由国务院令第556号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没收测绘工具。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责令限期汇交,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与警告,责令整改,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公布自治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警告、责令整改、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由国务院令第556号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责令停业整顿。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地、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费用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由国务院令第556号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全区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6月23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于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第六项: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令期改正,罚款,停业整顿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第六项: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责令期改正,罚款,停业整顿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经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第六项: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地(州、市)、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全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对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坏的,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列实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坏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坏的,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责令期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对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投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投资的责令期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毁损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毁损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毁损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责令期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责令期改正,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对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列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责令期限缴纳,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对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对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5年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给予警告,并处以每平方米10至15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拒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责令期限改正,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对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5年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的,由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对出让、出租、抵押方处以非法收入额50%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的责令其限办理登记手续,罚款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收缴,没收违法所得。 查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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