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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信息公开
住房类惠民政策
2021-07-22 10:00  

1.安居富民工程。

2016年,农村4类重点对象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3.8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1.85万元/户,对口援疆省市补助2万元/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8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1.85万元/户,对口援疆省市补助1万元/户;一般户户均补助1.85万元,其中自治区1.85万元/户。灾后重建户均补助3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1.85万元、县级配套1.15万元;

2017年,农村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3.85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资金1.85万元、对口援疆资金1万元、改善人居环境资金1万元;新增农村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3.4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资金2.4万元、改善人居环境贷款资金1万元;国有农牧场一般户户均补助2.75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1.85万元、危房改造资金0.9万元;国有农牧场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3.3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6万元、自治区补助资金0.8万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0.9万元;乡镇一般户户均补助2.85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1.85万元、改善人居环境贷款资金1万元;购买商品房的一般户户均补助1.85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1.85万元。

2018年,乡镇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4.32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52万元/户,自治区补助资金0.8万元/户,援疆补助资金2万元/户;乡镇一般户户均补助1.8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1万元援疆补助资金待审核后确定;国营农牧场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4.32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52万元/户,自治区补助资金0.8万元/户,援疆补助资金1.1万元/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0.9万元;国营农牧场一般户户均补助2.7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0.9万元);符合享受农村安居工程政策的补助对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签订新建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现房合同),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增量房契税完税凭证的,户均享受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

2019年,乡镇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4.4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6万元/户,自治区补助资金0.8万元/户,援疆补助资金2万元/户;乡镇一般户户均补助1.8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1万元援疆补助资金待审核后确定;国营农牧场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4.4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6万元/户,自治区补助资金0.8万元/户,援疆补助资金1.1万元/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0.9万元;国营农牧场一般户户均补助2.7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0.9万元;

符合享受农村安居工程政策的一般建房户补助对象,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在县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签订新建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现房合同),按规定缴纳契税、缴纳维修基金,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增量房契税完税凭证的,户均补助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

2020年,乡镇低保户(原4类重点对象)户均补助3.8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户,援疆补助资金2万元/户;乡镇其他困难群众(原一般户)户均补助2.8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援疆补助资金1万元;片区党工委低保户(原4类重点对象)户均补助3.8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户,援疆补助资金1.1万元/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0.9万元;片区党工委其他困难群众(原一般户)户均补助2.8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0.9万元,援疆补助资金0.1万元。(政策解释人:李军,县住建局安居办负责人,18139526901)

2.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2016年非贫困户补助4万元/户,其中中央补助3万元/户、援疆省市补助1万元/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5万元/户,其中中央补助3万元/户、援疆省市补助2万元/户;2017、2018年、2020年非贫困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4万元/户,其中中央补助3万元/户、援疆省市补助1万元/户;2019年非贫困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3万元/户,其中中央补助3万元/户。(政策解释人:木拉提,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13201107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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