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国家机关、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教育、医疗、金融、邮政、通信、供水、电力等单位机构公共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
(二)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防护区内及周边⠀米范围。
(三)客、货运车站和物流集散点等交通枢纽内。
(四)粮站、水厂、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防护区内及周边100米范围。
(五)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500米范围;巩留工业园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500米范围。
二、禁止燃放时间:2026年2月16日起至3月3日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