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为了让消费者敢消费、能消费、愿消费,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度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重视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引导经营者正当合法经营。
案例一巩留县某医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1年12月3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医疗器械经营区摆放有二类医疗器械怡成牌血糖试条(葡萄糖脱氢酶法)15盒,为北京某生物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京械注准20162400417,生产日期/批号:20191128A8,使用期限18个月,均已过期,标价每盒25元,货值共计375元,视为正常经营,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当即对该批过期医疗器械采取强制扣押的行政措施。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该批过期的医疗器械是该公司2020年3月31日从乌鲁木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当时购进了24盒,现场调取进销存系统记录,剩余15盒,因该批血糖试纸包装盒上只标注了生产日期,标注了使用期限18个月,没有明显标准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该批过期的医疗器械;2.罚款5000元。
案例评析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本案当事人未下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督部门维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的决心。
案例二巩留县某建材店销售不合格防水防腐涂料案
2022年2月15日,喀什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移送线索,疏附县公安局成功破获“疏附县鑫裕达防水建材店孟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经查,自2018年5月开始,涉案产品销往喀什地区叶城县、伽师县、和伊犁州伊宁市、巩留县、昭苏县等县市,销售金额已达10万余元以上。2022年4月19日,巩留县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经过调查取证,将收集到的案件线索材料移交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案件涉案经营户为巩留县某建材店。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2年4月19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建材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及实施行政强制扣押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以上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不得销售。该建材店销售不合格防水涂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产品19桶;2、罚款4550元;3、没收违法所得209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和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合格,在本案中,该涂料店对所进购的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造成了大量不合格的防水涂料被销售,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做出如上处理结果。
案例三巩留县某商行未明码标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9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在11月9日某商行购买蔬菜、水果(桔子)价格明显偏高且未明码标价。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当事人在疫情期间作为物资供应点给群众销售蔬菜、水果时未规范明码标价,同时货架上部分商品也未规范明码标价,查看微信交易记录,大多数交易过程中对于群众所需的蔬菜的菜名和重量,当事人微信上报出一个总价,微信沟通中当事人没有说明每种蔬菜的单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整改;2.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可以减少交易的时间成本,利于构建公平的交易环境,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商业氛围,明码标价更是经营者的法定职责,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严厉打击未明码标价经营的违法行为,请广大消费者在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时及时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四巩留县某综合商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2022年3月17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巩留县第二小学周边商铺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在巩留县某综合商店店内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外观近似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圆形糖饼食品共有5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冬奥会吉祥物权利人授权证明,存在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该商店共购进此款盒装食品共10盒,其中有5盒带有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每盒进价为5元,现1盒都没有销售,其本人称是流动配送货车上门给配送的,没有配送人的联系方式,也不记得其车牌号,提供不出授权证明,该行为符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该商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5盒“冰墩墩”图案圆形糖饼;2.罚款1000元。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北京冬奥会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
案例五巩留县某鞋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29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巩留县某鞋店内执法检查中,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外观标有adidas标志运动鞋。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询问了解到该店共进了2双标有adidas标志运动鞋,每双进价150元,售价220元,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adidas商标专用权利人的授权证明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2双标有adidas商标的运动鞋;2.罚款20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市场上的假冒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新疆伊犁某酿酒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6月9日我局收到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SC22410000440334984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显示新疆伊犁某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20201105批次的375ml/瓶52%VOL某酒酒精度不合格,经该企业申请复检后,复检结果依然不合格,我局随即开展调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前往该公司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当日,送达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批号产品生产记录,对负责人进行了询问,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召回不合格产品通知。调查过程中,该企业全体员工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查找导致产生不合格的问题及原因。在第一时间发布了召回公告,召回产品,积极退赔,主动消除危害。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要件,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452.00元;2、没收相关批次的酒5件;3、罚款41769.3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办,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从而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大多数的社会效果。
案例七巩留县某商店违法销售过期食品
2021年12月4日马某到我局举报,称其于2021年11月30日在巩留县某商店购买的德力发牌蛋黄派一包(10个),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22日,保质期6个月,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7天,要求查处。执法人员查看实物后,立即前往该商店开展检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该商店负责人,当事人承认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德力发牌蛋黄派的事实,2021年11月30日由其父亲售出,售价五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规定,依法对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负责人进行了询问,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该商店5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该商店疏于管理,未及时下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罚。
案例八巩留县某养生馆虚假广告案
2022年4月24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巩留县某养生馆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在店内二楼墙壁上发现《南彝原墨》医用冷敷贴宣传广告牌4张,其中3张广告牌上写有“墨疗为什么人人见效”、“因为墨超小的微粒子仅仅是头发的千分之一”、“搜毒、锁毒、攻毒、排毒同步进行,在人体中无处不在,将藏在体内所有毒素净化分解,起到真正的调理作用”等内容。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当事人经人介绍引进了《南彝原墨》医用冷敷贴产品宣传广告,但未引进相关产品进行销售,为了扩大宣传当事人制作了产品广告宣传牌悬挂在店内二楼走廊墙壁,广告牌上写有以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虚假广告行为,消除影响,并对该店给予1020元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伴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美容养生行业出现迅速发展,出现了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行业乱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美容养生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该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健康安全。
案例九巩留县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3月3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化妆品店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化妆品营业区摆放的化妆品某牌盈幼活润水光精华液,生产许可证为粤妆20160218、批号为CS20190228D004、使用期限至2022年02月27日等8个品种8个批次的14盒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在正常销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该批化妆品是该店前几年和去年购进的,该店负责人自述未销售相关批次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积极向我局上缴涉及的化妆品,我局也未接到相关举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5000元。
案例评析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使用超过使用限期、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案中,该化妆品店疏于管理,未及时下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罚。
案例十巩留县某乳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
2022年5月20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州局交办案件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当天对某乳业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网页上发布的信息进行核实,发现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页面发布的4条驼奶广告里面写有:“可辅助治疗糖尿病、可以有效降低血液中的葡萄糖水平”、“驼奶喂养的小孩身体抵抗力都很好,长大不容易生病、甚至把驼奶当作药来治疗一些小病”、“是横扫肠道腐败的清肠夫”、“可以预防心脑血管疾病、有利于降血糖,起到辅助降压的作用”等医疗用语。
处理过程及结果
6月1日,执法人员与公司受委托人总经理进行询问了解,其承认事实,称该公众号交由销售部后很少对其指导规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该公司70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微信已经成为当下非常热门的自媒体公众平台之一,微信公众号开始成为自媒体经营品牌,获得市场价值的重要渠道。一是因自媒体广告受众面广、自由灵活、操作简单、投放成本低等特点,使得商家偏爱通过互联网途径宣传和推广商品,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虚假宣传广告,破除部分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利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的心存侥幸心理,有效震慑了不法商家。二是净化互联网广告环境,对自媒体广告实现有效监管。三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长期存在的顽疾,受害的是一些老人、病人,社会反映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虚假广告宣传,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