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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督管理
2025年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十起典型案例
2025-12-02 10:28   市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生领域专项行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市场全链条监管。近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案例聚焦医疗、食品、产品质量等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领域,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销售过期食品、非法购进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某医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及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炮山甲案

【案件概述】

2025年6月16日下午,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接到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天山西部分局巩留派出所、巩留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移送的线索及仇某的投诉举报,均反映某医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销售炮山甲相关问题。6月17日下午,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药店核查,现场发现执业药师雍某在岗,中药饮片区及柜斗中未查获炮山甲实物,也未查到相关购进票据及销售小票,其他3个品种的中药饮片均有完整标签及购进票据,经查该批涉案药品销售货值1200元。当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处置结果】

该医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炮山甲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3.罚款4000.00元。

案例二: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贮存条件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案

【案件概述】

2025年3月12日上午,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县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贮存条件与其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不相适应,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同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处置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0元。

案例三:巩留县某便利店销售未经CCC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案件概述】

2025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巩留县某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益智玩具、合金车、迷你飞机大战等儿童玩具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未能提供相关认证证书。

【处置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没款合计234.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巩留县某五金店销售不符合燃气灶相关标准和未经CCC认证燃气灶案

【案件概述】

2025年4月2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五金建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台型号为JZY-B、JZY-A(品牌为OPAICN)的燃气灶具,未按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第7.1.1项要求标注产品型号、制造厂名称、制造年月等信息,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另有1台型号为JZY-160的燃气灶具未经CCC认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认证证书。

【处置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构成违法销售行为。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扣押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具3台,给予当事人罚没款合计497.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巩留县某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件概述】

2025年9月1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综合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食品销售货架上发现多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753元。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确定过期食品的后续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5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商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再次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商店现场负责人主动上交了涉案食品。

【处置结果】

该综合商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10000.00元。

案例六:巩留县某干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件概述】

2025年8月19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干果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食品销售货架上发现多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470.12元。经查,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如实说明食品进货来源。

【处置结果】

该干果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2000.00元。

案例七:巩留县某凉皮店经营变质生虫炸鸡腿案

【案件概述】

2025年5月17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电话投诉,称其在城镇六区某凉皮店购买的两只炸鸡腿中,一只含有蛆虫。执法人员核实投诉人提供的实物及微信付款凭证后,立即前往该凉皮店检查,在店内冷风机托盘内发现剩余的两只炸鸡腿,执法人员剥开两只炸鸡腿,其中一只炸鸡腿内发现活的蛆虫,该店实际负责人李某当场确认。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处置结果】

该凉皮店经营变质生虫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生虫炸鸡腿1个;2、罚款5000.00元。

案例八:巩留县某日用品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行为案

【案件概述】

2025年5月19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处理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投诉件,投诉内容为:“消费者在该处购买保健品,食用后消费者身体出现上吐下泻,拉水,肠梗阻等症状,找该处不予处理,消费者不满,望解决。”执法人员在核查及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款产品存在违法宣传行为:①所售“保健品”实为普通食品,非药品、保健食品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②所销售的床垫,是一款Ⅱ类电器家用产品,非医疗器械。上述产品的广告内容均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了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经查证,当事人共制作宣传单、宣传展架等印制品256份,支出广告制作费828元,涉案印刷品已全部发放完毕。

【处置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248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巩留县某商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案

【案件概述】

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巩留县库尔德宁镇旅游聚集街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酒水饮料区货架上销售的白酒、饮料等多种商品未明码标价。我局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已多次通过微信商户群向经营者发布明码标价提醒告诫,同时多次入户提醒督促当事人要对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此次检查依旧未落实明码标价。

【处置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案例九:巩留县某商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案件概述】

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巩留县库尔德宁镇旅游聚集街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商店酒水饮料区货架上销售的白酒、饮料等多种商品未明码标价。此前,我局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已多次通过微信商户群发布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信息,并多次入户督促当事人落实明码标价要求,此次检查中当事人仍未整改。

【处置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处以罚款1500元。

案例十:巩留县某鞋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案件概述】

2025年4月18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对巩留县某鞋店进行了监督检查,在现场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标有各类品牌鞋,经厂家初步鉴定,现场销售的品牌鞋子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截至2025年4月18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4719.39元。

【处置结果】

巩留县某鞋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罚款9438.78元。

案例十:巩留县某鞋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件概述】

2025年4月18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对某鞋店开展监督检查,在店内货架上发现标有各类品牌的鞋子。经品牌厂家初步鉴定,上述部分鞋子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合计4719.39元。

【处置结果】

该鞋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罚款9438.78元。

本次公布典型案例,一是向广大经营者清晰警示违法经营的法律后果,引导全行业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合规经营;二是呼吁消费者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积极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我局反馈。下一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以守护群众切身利益为核心,持续聚焦民生领域关键环节,多措并举推动市场秩序持续优化,为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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