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巩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完善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适应新时期的防控要求,切实有效地防止各类疫情的蔓延扩散,特制定此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结合我县实际,全面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学决策指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疫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伊犁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伊犁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工作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分级控制、依法管理;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1.5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州直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地州,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市、自治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现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死灰复燃。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其他区。
(2)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区。
(4)霍乱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地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其他地州。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源性疾病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州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行政区域以内。
(2)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
(3)霍乱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其他区。
(4)在本行政区域内,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源性疾病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州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9例。
(2)霍乱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9例。
(3)一次食源性疾病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市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备注:乙、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Ⅲ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
其它传染病:可参照乙丙类传染病事件进行定级。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决策机构
为中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心应急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并根据中心相关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情况,研究决定卫生防疫工作的具体工作和战略对策。
2.2执行机构
2.2.1中心应急办负责组织制定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组织中心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积极协调中心工作,督促各科室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应急响应。
2.2.2传染病防制科、免疫规划科、地方病防治科、结核病防治科等传染病防治业务科室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
2.2.3公共卫生科负责对本辖区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开展监测及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
2.2.4职业卫生科负责对本辖区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等工作开展监测及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
2.2.5检验检测中心负责为相关监测、处理等工作提供实验室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及时、准确;
2.2.6信息组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及时做好网络直报,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维护工作
2.2.7宣传组负责开展日常与应急状态下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
2.2.8后勤保障组负责为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保证中心各项卫生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3.应急准备
3.1预案制定
应急办负责组织制订《巩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2监测
各业务科室按照伊犁州监测方案,分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监测点,对辖区内的传染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等工作开展主动与被动监测,收集、整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预警
中心根据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对辖区群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4报告时限和程序
接到应急信息报告的中心工作人员应立即按照中心要求向相关业务科室报告,由相关业务科室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审核。如不能排除,在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标准的情况下应立即报告中心领导及中心应急办,由中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工作,并在2小时内向县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进行网络直报。
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业务科室及时组织落实相应处理措施,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由中心各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经中心应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实施。
4.2应急响应措施
在坚持日常预防控制措施的基础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和分级,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4.2.1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派应急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核实疫情,并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流行病学调查,追踪传染源,推断传播因素,快速确定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确定事件波及范围和目标人群。
4.2.2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按转运相关规定送至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2.3根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中心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根据判定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4.3.1应急响应终止的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
4.3.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经中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县卫健委批准,即可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巩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