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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管理
关于印发公布《巩留县人民政府向巩留工业 园区管理委员会赋权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1-09-03 11:30   巩留县编办

各乡镇(片区)、县直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工业园区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增强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落实《关于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编委发〔2020〕7号)、《关于印发〈自治州整合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清开办字〔2021〕1号)要求,县清理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巩留县人民政府向巩留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赋权事项清单的梳理工作,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经巩留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各相关部门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相关部门抓好赋权事项的授权、衔接和落实工作,并开展相关赋权事项的指导和培训,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和上级的对接等工作,确保赋权工作稳妥的、平稳的过渡。

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承接单位,要一项一项研究赋权事项,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人员和赋权事项的承接,确保赋权事项有序规范高效运行,不断提高园区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三、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事项清单,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巩留县人民政府向巩留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赋权事项清单》

 2021年8月16日

附件

巩留县人民政府向巩留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赋权事项清单汇总表

序号

涉及
领域

赋权单位

合计

权力类型

承接单位

行政
许可

行政
处罚

行政
给付

行政
检查

行政
强制

行政
确认

行政
征收

行政
奖励

行政裁决

其他行政权力

1

规划建设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3

1









2

巩留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1

1









3

经济发展

巩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1










1

4

巩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2










5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










合计

10

6

1

0

0

0

0

0

0

0

3



巩留县人民政府向巩留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赋权事项清单

(涉及5个政府部门10项职权)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政 策依据

赋权形式

赋权部门

承接单位

赋权期限

权限范围

审批权限

备注

1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57号)
   第三条:项目备案管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地方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委托

巩留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巩留工业园区管委会

长期

巩留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赋权权限内审批


2

临时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1日起行。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临时占用土地,搭建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委托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巩留工业园区管委会

长期

巩留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赋权权限内审批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委托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巩留工业园区管委会

长期

巩留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赋权权限内审批


4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委托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巩留工业园区管委会

长期

巩留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赋权权限内审批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

行政许可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
   第二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委托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巩留工业园区管委会

长期

巩留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赋权权限内审批


6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委托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巩留工业园区管委会

长期

巩留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赋权权限内审批


7

城市道路挖掘审批

行政许可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198号令,根据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修正)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理,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需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委托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巩留工业园区管委会

长期

巩留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赋权权限内审批


8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委托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巩留工业园区管委会

长期

巩留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赋权权限内审批


9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规[2014]416号)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上述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
   第二项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伊州政发〔2013〕18号,2013年12月19日)

委托

巩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巩留工业园区管委会

长期

巩留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赋权权限内审批


10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部分失效(国发〔2004〕20号)
   第二项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第三条:项目备案管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地方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基本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办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州、市及享有自主审批权的开发区项目备案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总投资限额以下企业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伊州政发〔2013〕18号,2013年12月19日)附件2: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三条第二项:5亿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属于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委托

巩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巩留工业园区管委会

长期

巩留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赋权权限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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