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县)市监价检处〔2021〕37号
当事人:巩留县康寿医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4MA77HL7862
地址:巩留县一区团结亚欧商住小区一期工程**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巩留县一区团结亚欧商住小区一期工程13号
11月1日有消费者投诉该药店向其销售的地屈孕酮片价格过高,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天下午对该药店进行核查时,发现在柜台上摆放的地屈孕酮片标价188元/盒,调取该店微信收款记录实际售价288元/盒。同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天该店确实向投诉人以288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盒该药品,期间投诉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供了微信付款截图并做了相关情况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也对当时销售药品的店员钟汉珍调查取证,她本人也承认在未看标价的情况下以288元/盒向投诉人销售了1盒地屈孕酮片,存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上述实事,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投诉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该店店员钟汉珍的询问笔录1份;4、该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雍兴猛、店员钟汉珍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确认签字;5、现场取得地屈孕酮片价格标签复印件1份;6、取得销售给投诉人的地屈孕酮片图片及投诉人微信支付凭证;7、《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申诉案件调解书》1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8日依法向你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巩县)市监价检罚告〔2021〕37号]。你药店在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日向我局送交了放弃陈述申辩书。
本局认为,巩留县康寿医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地屈孕酮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8日依法向你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巩县)市监价检罚告〔2021〕37号],你药店当日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书,主动放弃上述权利。你药店的违法行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调查期间你药店积极进行退款和赔礼道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你药店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你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药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整。
接到本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留县支行(地址:巩留县团结路,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