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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巩应急罚〔2023〕煤1号
2023-03-09 13:08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31

被处罚单位:巩留县塔拉迪煤矿

地址:巩留县阿克图别克镇塔拉迪沟邮政编码:8354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李军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968m水平设备维修硐室:掘进作业规程中通风系统风机选型中只向一个工作面供风,现场两个掘进头共用一套局部通风机;+968m水平设备维修硐室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未填写供风地点,未标注主机、备机,缺少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全风压风量;采用“T”字形三通引出两趟风筒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2.1703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防火门墙未设管路穿墙套管,巷道顶部支护钢梁穿过防火墙;封闭防火门材料缺少防火板材;3.矿井通风系统图中,测风站数据用铅笔填写,主要通风机缺少参数标注;1703综放工作面、+968m水平设备维修硐室综掘面悬挂的施工图纸缺少签字栏;4.1703综放工作面运输、回风顺槽剩余长度370m,各设一组隔爆设施;主斜井(皮带、猴车)未设隔爆设施;5.1703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口风门底部漏风、风窗无管理牌板;1703联络巷风门底部、水沟漏风;6.1703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自动防尘喷雾未接水管,不能覆盖全断面;运输顺槽捕尘网处喷雾长度为巷道宽度的1/2,且1个喷头堵塞;7.1703综放工作面运输顺槽:皮带输送机机头下风侧10-15m范围、距工作面150m处的自然发火观测点未设CO传感器;8.主斜井井口未公示2023年度矿井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综掘工作面悬挂的风险管控牌板中,较大风险管控责任人缺少煤矿分管领导;1703综放工作面重大风险管控责任人是瓦斯检查员,缺少各层级管控责任人;煤矿采掘工作面限员牌板中缺少当班实际人数栏;9.1703综放工作面66#、67#支架立柱活柱行程不足40mm,71#、73#、75#支架顶梁未接顶,前立柱无压力检测表,43#、44#支架顶梁前探梁未接顶,高度达300mm;10.井下巷道各交岔点,避灾路线指示牌不完善,缺顶板、煤尘避灾路线指示牌;11.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未见书面报告;12.煤矿C7煤层:采区设计已编制未会审;下端头支护与1703综放工作面设计不符;1703综放工作面在C8煤层下(采空区)开采,未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技术措施;13.永久避难硐室未闭门管理,不符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33条要求。避难硐室密闭门外仅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各一台,不符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要求。未按《新疆巩留县塔拉迪煤矿生产环节改造设计(变更)》的要求设置自救站;14.1703综放工作面采煤机处安设的甲烷传感器甲烷超限断电时,未切断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15.煤矿未进行“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时,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启动,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且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小于1.5%时,自动解锁。”甲烷风电闭锁试验。

以上事实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4.《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5.2.4,6.3要求;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4.3.5要求;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3,7.1.4要求;8.《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采煤标准化第三部分;9.《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采煤标准化第二部分质量与安全顶板管理标准要求;10.《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四条;1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三条;12.《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1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1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第6.1.2条;1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第5.5.2.2条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3.《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1.责令立即消除隐患,处五千元罚款;2.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处五千元罚款;3.警告;4.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5.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元罚款;6.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7.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8.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9.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元罚款;10.警告;11.警告;12.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元罚款;13.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14.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15.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合并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消除隐患,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巩留县支行,账号11100104000765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202331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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