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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巩)应急罚〔2023〕2 号
2023-07-26 17:21   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应急罚〔20232


被处罚单位: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巩留羊场分公司

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城镇

邮政编码:835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5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巩留羊场分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2.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3.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导致发生违反安全管理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巩应急检查202320号),证明202356日,你公司档案资料中没有三同时协议,未开展三同工作。未与外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砂场基础建设中,没有按照小型露天砂场开采要求进行阶梯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巩应急责改〔202326号),证明202356日,你公司无三同时协议及与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议,没有按照小型露天砂场开采要求进行阶梯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同时本机关责令限期30天整改。证据三:《询问笔录》1号,《询问笔录》2号证明。证据四:现场照片3张,视频1个,证明你公司没有按照小型露天砂场开采要求进行阶梯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该单位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6.5.5,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巩留县支行,账号11100104000765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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