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新疆丰谷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4313415565R
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东买里镇奥依塔木村三组东风东二路40号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在新疆丰谷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东侧安装一台20t/h生物质燃烧锅炉,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5月27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5月27日),用于证实新疆丰谷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事实;
2.由新疆丰谷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6月10日),用于证明被询问人权利。
3.由新疆丰谷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6月10日),用于证实违法主体;
4.由新疆丰谷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复印件(2025年6月10日):2014年11月6日取得关于新疆丰谷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30000吨玉米烘干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巩环字[2014]134号),用于证实该项目于2014年取得环评批复;
5.由新疆丰谷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2025年5月27日),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
6.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照片(2025年5月27日),用于证实违法事实。
7.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8.由新疆丰谷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维修合同(2025年6月10日提供),用于证明更换锅炉主体项目总投资额。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州环巩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新疆丰谷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5月安装一台20t/h生物质燃烧锅炉,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3800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