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应急罚〔2025〕2号
被处罚单位:伊犁源耀燃气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天然气加油加气站
地址:县S316省道至库尔德宁镇(X737线);吉尔格朗乡(X742线)交叉口西侧恰普其海游客中心
东侧
邮政编码:8354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7月23日,巩留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伊犁源耀燃气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天然气加油加气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发电机房旁配电室内的一双绝缘胶鞋过期未校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经核查,伊犁源耀燃气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天然气加油加气站正在营业,加油站发电机房旁配电室内的一双绝缘胶鞋过期未校验,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巩应急现记〔2025〕28号),证明7月23日,巩留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伊犁源耀燃气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天然气加油加气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发电机房旁配电室内的一双绝缘胶鞋过期未校验,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巩应急责改〔2025〕28号),证明2025年7月23日,伊犁源耀燃气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天然气加油加气站发电机房旁配电室内的一双绝缘。
胶鞋过期未校验,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巩留县应急管理局责令伊犁源耀燃气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天然气加油加气站限期24天整改完毕。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伊犁源耀燃气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天然气加油加气站发电机房旁配电室内的一双绝缘胶鞋过期未校验,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证据四:现场照片4张,证明伊犁源耀燃气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天然气加油加气站发电机房旁配电室内的一双绝缘胶鞋过期未校验,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伊犁源耀燃气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天然气加油加气站作出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巩留县支行,账号11100104000765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