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巩留县丰圣木材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邹*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24******RPXP
地址:新疆伊犁州巩留县阿克图别克镇齐那尔村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车间有工人在进行涂胶、热压作业,但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指示灯未亮,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导致废气未经处理直排环境,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26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6月25日),用于证实巩留县丰圣木材加工厂的违法事实。
2.由巩留县丰圣木材加工厂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24 日),用于证明被询问人权利。
3.由巩留县丰圣木材加工厂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24日),用于证实违法主体。
4.由巩留县丰圣木材加工厂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复印件(2025年7 月24日):关于对巩留县丰圣木材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巩环函[2022]13号),用于证实该项目取得环评批复。
5.由巩留县丰圣木材加工厂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2025年7月24日),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
6.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照片(2025年6月25日),用于证实违法事实。
7.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州环巩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巩留县丰圣木材加工厂在生产期间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指示灯未亮,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导致废气未经处理直排环境,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叁佰元整(77300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5日